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系汝州市*局在编、在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路*排*号,住汝州市*南路东*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利用其汝州市某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汝州市通过向被害人承诺办理免还贷款、帮助安排地税系统工作、合伙承包项目等虚构事由,并伪造相应文件,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陈某甲、张某、陈某乙、王某甲钱款共计788万元,其中556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其他用于日常消费开支。具体如下:
1.2016年前后,赵某甲因扶贫工作与被害人李某甲认识。2018年1月,赵某甲经与李某甲商量,二人欲合伙投资建造塑料大棚项目。后赵某甲虚构一塑料大棚,多次以该大棚需要资金为由骗取李某甲10.55万元。经查,赵某甲未投资建造塑料大棚。
2.2019年1月,赵某甲利用其伯父系原河南省某某厅副厅长的身份,向李某甲谎称可以通过该关系帮助李某甲经营的企业办理中国银行的高额无息贷款、免还贷款。后赵某甲伪造无息贷款、免还贷款的批准以及同意放款批复文件等,同时冒充其伯母与李某甲微信联系并谈及办理上述贷款业务,先后以缴纳税款、活动关系、帮助李某甲儿子和儿媳安排工作、其伯母生病住院、其堂兄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等虚构事由骗取李某甲钱款698.8万元。
3.赵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系同事关系。2017年至2020年,赵某甲先后以合伙投资塑料大棚项目、通过其伯父关系帮助陈某甲儿子安排工作、其本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等虚构事由,骗取陈某甲及其儿子陈某丙钱款共计54.4万元。
4.赵某甲与李某乙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前后,赵某甲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安排人员到汝州市税务局就职,李某乙将该情况告诉其舅父被害人张某,张某欲通过赵某甲将女儿安排到汝州市税务局工作。后赵某甲以缴纳定金为由骗取张某4.45万元。
5.赵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系邻居关系,2020年3月,赵某甲谎称其投资一太阳能项目,劝说陈某乙入股投资。3月23日,陈某乙到赵某甲家中,以借款名义将7万元现金交与赵某甲用于上述太阳能项目。经查,赵某甲未投资太阳能项目。
6.2020年4月,赵某甲对陈某乙谎称其负责汝州市某局新空调的采购安装,劝说陈某乙承包该工程以及旧空调的回收,陈某乙遂同意与其朋友王某甲合伙承包,后赵某甲先后以需要缴纳招标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为由骗取陈某乙、王某甲钱款共计12.8万元。经查,上述空调采购由汝州市某局统一采购安装,不对外承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于营营、李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陈某甲、张某、陈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淡亚锋
检察官助理:李冬冬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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