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捕前系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某某布艺商行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乡**村石某某**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19年3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8月入职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某某布艺商行(以下简称“商行”)担任业务员,日常代表商行向客户销售布料并收取货款,将货款交回商行后可以按照利润的50%收取提成。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赵某甲利用经手收取货款的便利,将***绵厂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5295元(以下币种相同)、****棉厂支付的货款24853.45元、****棉厂支付的货款30538.8元、*****支付的货款90005.2元、**家具支付的货款356322.9元全部用于个人网络赌博输光。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前述情况后,经协商于2019年5月20日与赵某甲签订《退赃协议》,同意赵某甲继续留职并在一定期限内退赔510730元。赵某甲在后期工作中再次利用收取货款的便利,将海马家具支付的货款54000元、美德利家具支付的货款10599.5元、上下家具厂支付的货款15200元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陈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发现后报警。
综上,被告人赵某甲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代收的商行货款合共590529.5元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全部输光无法退赔。民警于2019年8月2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村陈某某布艺商行内抓获赵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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