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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故意毁坏财物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凉市泾川县,住崆峒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时计,被告人赵某甲同其朋友强某某等人在崆峒区柳树街“66号渔船”餐厅吃饭饮酒,在该餐厅门口遇见被害人白某某及白某某之友张某某等人。强某某与白某某搭讪,张某某上前阻止,被告人赵某甲遂与张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扯、殴打,张某某持陶瓷餐具将赵某甲头部击伤,后二人被拉开。张某某与白某某等人离开现场,赵某甲寻找张某某未果,遂踢踹白某某停在“66号渔船”餐厅门口的车牌号为甘L****6蓝色奔驰轿车泄愤,致车辆两个前大灯、右后尾灯、前杠、机盖、右前门处损坏。2018年12月10日,经平凉市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轿车受损部位更换及修复费用合计1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案后,赵某甲在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希森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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