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82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甘肃省古浪县**乡**村*庄组*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2月27日被古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4日被古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甘H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汝州市**线行驶至汝州市**乡邢村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淡亚锋
检察官助理:王志鹏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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