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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7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出生地山西省交口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镇**村,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7年1月14日被交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交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交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5时34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浙E****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交口县双池镇蔡家沟旧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赵某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负全部责任。经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证、驾驶员查询结果单、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车辆领取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车辆买卖协议书;

2.证人赵某乙、李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玲俐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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