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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530129196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6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向自己居住的寻甸县**镇**村委**村农户、寻甸县南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七星镇农户共21个卖家手中收购初烤烟叶约21500公斤,合计人民币65770元。2020年8月5日,寻甸县公安局配合寻甸县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赵某某位于寻甸县**镇**村委**村**号家中查获用麻片包装好的大量初烤烟叶和打包机一台。经清点,初烤烟叶数量一共600包,经称量共计30000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提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收购烟草的合法有效手续,非法收购初烤烟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蕊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596955****;保证人赵芳联系电话:1838781****;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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