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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7********,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河南省******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为食用罂粟苗,在其院子门口的菜地里种植罂粟,2019年12月5日,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在赵某某在场见证下将其种植的罂粟苗依法铲除,经清点1330株。经鉴定赵某某所种植的罂粟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大烟系毒品原植物,为食用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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