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7********,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河南省**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为食用罂粟苗,在其院子门口的菜地里种植罂粟,2019年12月5日,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在赵某某在场见证下将其种植的罂粟苗依法铲除,经清点1330株。经鉴定赵某某所种植的罂粟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大烟系毒品原植物,为食用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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