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2017年12月25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界首市**乡**村**路上,在禁猎期使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活体134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查,赵某某共狩猎青蛙20只,蟾蜍114只。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物种为黑斑蛙和中华蟾蜍,均为国家保护动物。同日12时,赵某某非法狩猎的20只青蛙活体及114只蟾蜍活体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镇**村**庄**号,联系方式1785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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