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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销售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现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住宅组团**,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从两名陌生男子手中进购“蚁力神”、“黄金伟哥”、“精品伟哥”等壮阳类保健食品,后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中对外售卖,销售金额达1000余元。经鉴定,上述“蚁力神”、“黄金伟哥”、“精品伟哥”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金伟哥”等壮阳药物证;2.笔记本、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任秀敏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滨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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