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现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住宅组团**,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从两名陌生男子手中进购“蚁力神”、“黄金伟哥”、“精品伟哥”等壮阳类保健食品,后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中对外售卖,销售金额达1000余元。经鉴定,上述“蚁力神”、“黄金伟哥”、“精品伟哥”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金伟哥”等壮阳药物证;2.笔记本、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任秀敏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滨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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