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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起诉书(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68********,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辽B****号出租车与乘客徐艳波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柳树南街**小镇门口路边,因徐某某无法支付车费发生争吵,后徐某某下车通过打开的驾驶室窗户与赵某甲继续争吵,被告人赵某甲表示不要车费,一气之下驾车离开,将徐某某刮倒。后赵某甲驾车返回现场,发现徐某某倒地并有血迹,便拨打120、110报警,并通过120接线人员指挥对徐某某进行心肺复苏。2019年9月28日1时9分,经大连市急救中心120出诊医生诊断,徐某某已死亡。经鉴定:死者徐某某因交通损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微信截屏、通话记录打印件等书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丁某某、陶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赵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车离开时徐某某就在其车附近,其应当预见自己驾车时可能刮到徐某某,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徐某某被其所驾车辆刮倒碾压致死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文红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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