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6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社旗县陌陂乡**村**。因寻衅滋事,2019年3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3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到社旗县陌陂乡**村村委辱骂治保主任赵某某,砸毁村委物品,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到本村治保主任赵某某家,将赵某某家门喊开后,赵某某儿子赵某某看到赵某某醉酒让其离开,赵某某明知赵某某有心脏病而仍拒绝离开,并辱骂赵某某和赵某某,还喊赵某某忌讳的外号“老**”,用头撞赵某某家院墙,后赵某某捡根木棍准备殴打赵某某时被人劝阻,赵某某被同村村民劝送回家。赵某某报案后,在民警出警过程中心脏病发作而死亡。2020年7月20日,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分析意见:因他人在家中酒后寻衅,引起死者赵某某情绪改变而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试听资料;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国
检察官助理:赵钊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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