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晋华宫街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里**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冈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中午,吸毒人员武某某微信给被告人赵某某转款3****,被告人在自己家中让武某某吸食一部分海洛因后,又将1小袋海洛因卖给武;

2、6月29日中午,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给被告人赵某某2****,吸毒人员武某某进入被告人家,被告人在给武吸食一部分海洛因后,将1小袋海洛因交武转交李某某;

3、7月6日中午,吸毒人员武某某驾车送被告人赵某某去大同市**路上,被告人给武某某1小袋海洛因和1小袋冰毒,后武通过微信给被告人转款****。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及吸毒人员武某某、李某某被缉毒民警抓获。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包内另收缴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4小包重7.13克;疑似毒品褐色颗粒29小包又5袋重5.71克;疑似毒品黄色块状物16.57克。经毒品成分鉴定,白色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颗粒含海洛因成分,黄色块状物含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抓获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微信****;毒品扣押决定、清单;毒品检验报告;医院病历、强制戒毒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被告人也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禁绝毒品的法律、法令,公然向他人售卖毒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峰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已被监视居住,电话131-****-5511;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王利,电话133-****-3818;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