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天等县**乡**村**屯**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单元**楼。2018年2月7日,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4月22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同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来到湘潭市岳塘区**院**栋**号租住房内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在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身上搜到两个塑料包,每个塑料包内各一粒疑似麻古和少量疑似冰毒物品,经讯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贩卖麻古和冰毒给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2月4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11日多次到**院**栋**室将毒品麻古和冰毒贩卖给周某某进行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帮周某某购买毒品收取20元好处费是牟利的事实不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贩卖毒品给周某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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