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保定市**养路工区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栋**单元**号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9日,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23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夏天,被告人赵某某得知其朋友张某甲想用房屋做抵押借款,于是介绍张某甲认识了“债无忧”公司的王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张某乙已另案处理)。张某甲因缺钱向王某甲、张某乙借钱,王某甲、张某乙提出用张某甲位于康欣园北区**栋**单元**号的房子以过户形式作抵押,可以借款给张某甲80万元。因该处房产系张某甲与其前妻王某乙共同所有,王某乙不同意用该房子作抵押,于是王某甲、张某乙授意张某甲伪造公证书和买卖手续,并将此处房产过户到共同认可的被告人赵某某的名下。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王某甲、张某乙共给张某甲打过两笔7万元的借款,共计14万元。后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甲、王某甲、张某乙授意被告人赵某某以康欣园北区**栋**单元**号的房子向徐某某抵押借款。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和徐某某签订了120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并配合办理了康欣园北区**栋**单元**号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徐某某将120万元打入刘某甲的账号。康欣园北区**栋**单元**号的房产经保定市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人民币155.7万元,该处房产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15569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侦办经过、不动产登记证明、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收据、银行电子账单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王某甲、张某乙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郑某某、刘某乙、徐某某、边某某等人的证言;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王某甲、张某乙等人以过户抵押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房产之实的情况下,促成张某甲与王某甲、张某乙的抵押借款关系,并在王某甲、张某乙的授意下,用在其名下的张某甲的房产抵押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卫新

检察官助理:赵丽娜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