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34岁,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09821985********,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住新泰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甲在宁阳县鹤山镇***食品公司打工期间,与宁阳县鹤山镇东王卞村村民孔某某是同事并互相认识,双方闲聊时孔某某提到自己就生育了两个女儿,想抱养一个男孩。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从***食品公司辞职返回新泰。期间因为没有收入,被告人赵某甲手头紧,想到孔某某想抱养男孩一事,随即被告人赵某甲编造他媳妇怀孕怀的是男孩,生下后送给孔某某抚养,孔某某同意后又称媳妇流产;随后被告人赵某甲又编造自己的叔伯姐姐怀孕是男孩,已经离婚了不能养,送给孔某某,进一步骗取孔某某的信任后,以叔伯姐姐送孩子要钱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骗取孔某某向其转账16000元。被告人赵某甲收到该钱后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已全部挥霍。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孔某某现金16000元,并获取被害人孔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凭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贞斌
万欣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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