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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53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为偿还信用卡欠款,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超市内,虚构了购买超市卡需要押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撒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桔水 

                         检察官助理:张  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183********)现取保候审

2.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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