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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9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槐荫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市天桥区铁道北街2号楼3单元302室内,以其本人及以刘某某、韩某某的名义,分别使用亚马逊账户“赵某某”(A1N8X225CVATDI)、“盒盒盒”(A3CC0JAYZ40D8J)及“黑猫殿下”(AZ74TQ3V3TU8L),先后17次在被害单位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网站上下单购买镜头、录像机等商品,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理由申请退款,并将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低价旧货退至被害单位,将上述商品非法占为己有,价值共计241462.42元(详见附表)。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相机、镜头等商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订单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刘飞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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