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二磊”,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牟利,于2015年11月在本市双桥区先后注册承德虎虎商贸有限公司、承德晨辉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创拓商贸有限公司,并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2016年1月至5月期间,上述三家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销售废钢、钢板、石粉等名义,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109份,价税合计241,333,788.72元;以购进废钢、锌锭、石粉等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215份,价税合计133,378,026.38元。
另经鉴定,已确认受票的四家公司,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额19,195,876.35元,上述三家公司实际已缴纳税款883,975.35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8,311,9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档案、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杰
检察官助理:何 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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