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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罪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9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商城一楼**首饰店趁店员不备将一条试戴的黄金串珠手链盗走,此手链为黄金材质,重8.72g,经双桥区物价局认定被盗黄金手链价格为4503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所盗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颜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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