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31982********,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住保定市易县**乡**村**号。2005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因盗窃被保定市拘留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于保定市竞秀区七一路竞秀公园东侧北门,发现一辆欧蒙牌电动三轮车没有拔下车钥匙,便将该车盗走放于其租住的保定市莲池区西康庄家中。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人魏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监控录像、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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