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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镇**村**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靖边县银朵酒店后院,用砖块将一辆丰田牌陆地巡洋舰越野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将车内的三瓶国窖1573白酒、两条南京雨花石细枝香烟、一盒两瓶礼盒装气泡酒、一把路虎车钥匙及一架小型无人机以及配套设备盗走。2020年8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盗窃来的三瓶国窖1573白酒(每瓶500元)及两条南京雨花石细条香烟(每条400元)卖给了永森烟酒门市老板王英(治安处罚)。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1627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盗窃金额为16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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