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美团外卖送餐员,现住涧西区**路**苑**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11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中弘中央广场盗窃一辆蓝色雅迪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又在洛阳市涧西区中弘中央广场盗窃一辆红色森地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
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蓝色雅迪牌雅迪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2060元,该红色森地牌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1143元,合计32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黄某某、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检察官助理:朱玉冰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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