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住山西省怀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需要,羁押期限延长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进入平城区东花园3-2-1号室内,偷走被害人仝某某现金300元,公交卡1张,洗澡卡1张。
2019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红卫里3-2-402日租房内,盗走被害人宋某某的黑色oppoA57手机一部。该手机买于2017年10月,买价1200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红卫里5-1-5日租房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金色后壳VIVO81S手机一部。该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
3.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在两年内盗窃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君
2020年1月6日
附:
1.卷宗贰册,光盘叁张;
2.认罪认罚壹套;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