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 ,案发前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房。2016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罪
2019年11月18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一名绰号叫“某某甲”(身份不详)的男子,驾驶着一辆摩托车窜至兴县**镇***村****小卖部,趁四周无人之际,赵某某用菜刀将窗户撬开,跳入小卖部内,盗窃各类香烟434盒及38 6 元现金,得手逃离过程中被主人刘**与其子刘某甲发现,刘**父子动手欲将其控制,准备扭送到派出所,在控制过程中赵某某从怀中掏出预先准备好的菜刀朝刘**父子挥舞,抗拒抓捕,后被刘**父子制服。
盗窃罪
1、2017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兴县文化街高**所经营的**酒店内,盗窃了3 条大幅牌香烟、3 条软云烟、2 条黄鹤楼牌香烟(粗支黄盒),10条软包红塔山香烟 。
2、2017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兴县**段时,潜入窦**家中盗窃了现金800 元钱。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文化街潜入郝**经营的**所内,盗窃现金420元。
4、2019年8 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无法找到)窜至兴县**镇****裴**长期居住经营的*甲店内,盗窃现金1600 元钱。
5、2019年8 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兴县**大厦**通讯手机店内,破坏门锁进去后盗窃了2 部粉色的oppo A5手机、1 部蓝色的oppo A5手机、1 部黑色的vivo x27 手 机、1 部vivo y93s手机、1 部vivo y71 手机、1 部vivo y3手机。
6、2019年8 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兴县县政府对面郝*经营的*乙店门市内,盗窃了现金80元钱。
7、2019年9 月4 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一名绰号“某某乙” (李某甲无法找到)的男子,窜至兴县**局对面****门市内盗窃了3 盘电线。
8、2019年10月2 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兴县**镇**局对面原**经营的*丙店内,盗窃了玉石原石成品若干,15盒软包红塔山香烟。
9、2019年10月3 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窜至***段***国际洗衣店,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洗衣店的U 型锁打开,进入店内后在收银台的抽屉内盗窃一条金项链、一块玉坠、现金约300 元钱。
10、2019年11月10日, 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一名绰号叫“某某甲”的男子,驾驶着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窜至兴县**镇**村**烟酒门市内,盗窃了1 条硬中华香烟,1 条硬芙蓉王香烟,现金100 元钱。
1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一名绰号叫“某某甲”的男子,窜至***宿舍张**小卖部内盗窃芙蓉王香烟8盒。
1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一名绰号叫“某某甲”的男子,窜至***宿舍李某乙经营的**超市内,趁无人看管之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店主李某乙及时发现并口头阻止,随即赵某某和“某某甲”离开。
13、2019年11 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一名绰号 叫“某某甲”的男子,窜至兴县**镇**加油站**小区马**的家中,盗窃首饰8件,该8件首饰价值约300元钱,现金100元钱。
14、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一名绰号“某某甲”的男子,驾驶着一辆摩托车窜至***站对面刘某乙经营的***超市,将门锁损坏后进入店内盗窃了5条硬中华香烟、37 条硬芙蓉王香烟、一部黑色OPPO R9S PLUS手机、现金700 元钱。
15、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南侧盗窃了一辆摩托车。
16、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窜至***酒店附近盗窃铜线后卖的20元。
17、2017 年夏天,被告人赵某某和“**”的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在****调料店内偷走800元现金。
2019年11月30日,经兴县金山价格事务所兴金山价鉴字(2019)第051号鉴定:
兴县公安局本次聘请评估的刘**烟酒门市等人被盗案涉嫌盗窃物品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0823元(人民币壹万零捌佰贰拾叁元整)。
2020年3 月10日,经兴县金山价格事务所兴金山价鉴字(2020)第003号鉴定:
兴县公安局本次聘请评估的赵某某系列盗窃案涉嫌盗窃物品在价格基准日的总价值为31448.5元(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肆拾捌元伍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
视居住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王某甲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刘某甲、王*、原**、郝*、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兴金山价鉴字(2019)第051号鉴定;兴金山价鉴字(2020)第003号鉴定。
6、辨认笔录:赵某某的辨认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视听资料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得手后被控制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及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抓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为吸毒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少伟
检察官助理:闫春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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