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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4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村**组,现住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因医药费问题产生矛盾。同年10月30日15时,被告人赵某某从本市汉寿县**镇坐车至柳叶湖管理区。同日19时许,赵某某走到大桥下被害人刘某某放船的地方,用事先准备的柴油将其中1条大船、3条小船点燃后逃跑。经鉴定被损毁的木船共13条,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购买合同、住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6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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