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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6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6xxxxx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xxxxxx区,住xxxxxxx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和布克赛尔县xxxx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停车场,无证酒后驾驶川STQxxx号骐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被他人及时制止后,执勤民警抓获,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鉴定结果为103.5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等书证;证人李某某、任某某、郑某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赵春华血液中乙醇含量103.5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锋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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