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20时许,在大厂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与前妻武某某发生口角,后赵某某对武某某进行殴打,将武某某面部及脸部打伤。经鉴定,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陈爽
2020年12月9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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