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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乡**村**号。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争夺摊位一事产生矛盾。2018年3月18日17时许,在无棣县**街西头十字路口处,赵某某拿菜刀将李某某左手砍伤。经鉴定,李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立山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峰

刘真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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