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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楼镇**庙**村**村**号**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楼镇**庙**村**村**号**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成武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晚9时许,在成武县**楼镇**村赵某某家,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将黄某某眼睛打伤。经鉴定。黄某某之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和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相关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堂军

检察官助理王荣

2020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张楼镇赵小庙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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