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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乡**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5月8日、同年7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5日、8月3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书认定,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位于本区丰收厂19号楼226房间家中,赵某某与前来向其讨要工资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期间高某某赵某某面部击打一拳致赵某某嘴部受伤,后高某某被他人拉开,赵某某欲还手打高某某时被他人制止。随后二人又在楼道西侧窗户前再次发生争吵并撕扯,赵某某抓住高某某脖子向后推时将高某某脖子抓伤,二人分开后,高某某提起赵某某家门口的泔水桶欲向赵某某身上泼洒,赵某某扑上前去用膝盖顶击高某某腹部,致高某某倒地后头部着地受伤,赵某某顺势压在高某某身上,向高某某脸上吐了几口自己嘴中的血水,后离开现场。经崆峒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外伤致慢性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案发为2019年10月16日,被害人高某某初次至医院治疗为同年11月13日,诊治时间与案发时间相差将近一个月,其伤情在案发时为何种情形不明,且根据其主治大夫证言证实该伤情亦有可能系自发内伤出血导致。鉴于高某某受伤后未及时就医,究竟其伤情系自发内伤出血还是系外伤造成经两次退查无法查明,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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