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村委**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与哥哥赵某某为卖地发生争执,下午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抱柴草在自己房中点燃,致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三兄弟共有且相连的三间房屋烧毁,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94941.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对其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产物,危及不特定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自首,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卷宗材料一册;2、起诉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3、光碟1张;打火机1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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