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80********,满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家属楼**单元**号,2015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罚款,2020年11月6日因滋事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23时许,石洞子沟派出所民警接到双桥区南营子大街**洗浴中心报警称在紫色阳光洗浴中心有人闹事,将电脑屏幕损坏。石洞子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依法到达现场处警,在现场了解案件情况后依法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传唤,赵某某乘坐警车到达石洞子沟派出所门口时辱骂出警民警并厮打出警辅警被害人张某甲,石洞子沟派出所民警将赵某某控制后传唤至石洞子沟派出所侯问室,在侯问室期间赵某某多次自行用头部撞墙,民警被害人张某乙上前制止,赵某某用头部撞击民警张某乙腹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剑
检察官助理:张艳慧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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