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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合同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7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出生地山西省交口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镇**村,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7年1月14日被交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交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交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冯某甲(另案处理)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由冯某甲冒用山西交口华润联盛蔡家沟煤业有限公司矿长刘某某名义在该合同上签字,虚构赵某某有能力处分该矿的矿用报废设备及废旧钢材。同日,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废旧钢材购销合同》,并骗取张某某交付20万元工程保证金。2019年1月5日,赵某某与冯某甲以鑫瑞洗煤厂的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后将该笔借款追加为工程保证金。冯某甲于2020年**月**日、8月15日分别向张某某退款5万元、2万元;2020年9月24 日,冯某甲将18万元款项退至交口县公安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废旧钢材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收费凭证、收据、客户明细账单、转账凭证、还款协议、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卫某某、冯某乙、冯某甲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方式,虚构具有实际履行能力,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犯合同诈骗罪已被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玲俐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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