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68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村*组***号,自由职业。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21时45分许,饮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沿金台区龙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腾路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查获醉驾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光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804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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