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棣县**局干部,户籍地及住址为无棣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棣新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05国道交叉路口时,被同方向行驶的常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后方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滨洲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锁
检察官助理:刘娜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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