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赵XX,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XXXXXXXX,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鲁布革乡六鲁村委会X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赵XX饮酒后驾驶云DGTXXX号小型汽车向小舍腊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罗平县罗八线48公里50米处与石XX驾驶的贵EKU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互刮擦,23时41分,被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赵XX呼气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经提取赵XX血样并送检,送检赵X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艳芬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XX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XXXXXXX。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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