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兴城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0时4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普通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城市郭家镇集市路段(汤李线15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松
检察官助理:金佳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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