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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G234自北向南行驶至广安路交叉口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赵某静脉血醇含量为11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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