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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车排子垦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团**连**栋,住第七师**团**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车排子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新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129团**站路段时,被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8.04mg/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朱某某、扬某某等的证言;

3.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5.视听资料光盘等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拴虎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住第七师**团**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57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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