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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村**号,现住:靖边县**路**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且无证驾驶无号牌黑红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东大街“马子烧烤”店门前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河东金华路内的家中,沿靖边县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靖边县第二小学巷口路段处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赵某某的体内血醇浓度为139.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建荣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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