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45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号。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金台区**路**村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陕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宏博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4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电话152********;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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