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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于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证情况:持B2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0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南环路与林荫路十字路口附近出发准备回寨山村黄河畔家中,行至靖边县林荫路延伸段靖边一小分校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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