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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村**村**号楼**号。2015年6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泺路、小清河北路行驶至本市天桥区新赵路河畔景苑小区与许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被交警查获。经对赵某甲采取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7±8.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赵某甲到案。案发后,许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依代位求偿权起诉赵某甲支付理赔款,经调解赵某甲已经支付理赔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民事调解书、收到条等;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许某某对赵某甲是鲁******车辆驾驶人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及抽血时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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