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1********,汉族,文盲文化,个体,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家中出发,准备去往自家菜棚,行驶至靖边县第七中学向南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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