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正宁县永和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在湫头镇双佛堂“星光之夜KTV”赵某某的宿舍,赵某某和其朋友王某某在聊天过程中,二人分别喝了三瓶青岛纯生啤酒。后王某某要去其同学党某某家,赵某某便驾驶其甘M0S315号小轿车送王某某,行驶至湫头镇苟仁行政村村口时被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永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4月5日凌晨2时32分,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赵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2.8mg/100ml。
2020年4月5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2.02mg/100m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宽处罚,鉴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同时考虑本案无加重情节,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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