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88********,汉族,小学,**厂的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村委**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巷**号,2015年3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2****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道对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6.2mg/l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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