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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0********,初中文化,群众,罗庄区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罗庄区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馨泉源小区路段时,与推自行车过路的被害人韩某某相撞,造成韩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1639****)。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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