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2********,汉族,高中毕业,原**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原**公司出纳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原**公司出纳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镇***街***东隔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3********,汉族,专科毕业,原**公司出纳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乡政府***路***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公司客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乡***村***庄***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1********,汉族,高中文化,原**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公司出纳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岳某某、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与**公司客户李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在买卖**公司生猪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少称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从中获利分肥。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过磅员赵某某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豫宏韬所鉴字〔2020〕第010号),审计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4月26日,根据赵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过磅员赵某某收到**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301,000.00元,赵某某本人获利171,450.00元,向涉案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129,550.00元;赵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18,375.00元。赵某某本人获利合计189,825.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675,500.00元。
2、2017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郝某某与**公司客户陈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在卖买**公司生猪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少称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从中获利分肥。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员郝某某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豫宏韬所鉴字〔2020〕第011号),审计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4月26日,根据郝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出纳郝某某收到**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143,600.00元,郝某某本人获利69,825.00元,向涉案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73,775.00元;郝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44,700.00元;郝某某本人获利114,525.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466,000.00元。
3、2017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与**公司客户刘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在买卖**公司生猪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少称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从中获利分肥。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员张某某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豫宏韬所鉴字〔2020〕第14号),审计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04月26日,根据张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出纳张某某应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122,750.00元。张某某本人应获利合计122,750.00元(其中根据张某某卷宗供述张建实际只分给张某某七八万元,其余金额还未支付给张某某),涉案交易金额共计491,000.00 元。
4、2017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与**公司客户邢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在买卖**公司生猪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少称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从中获利分肥。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员陈某某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豫宏韬所鉴字〔2020〕第12号),审计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4月26 日,根据陈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出纳陈某某收到**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163,756.00元,陈某某本人获利81,878.00元,向涉案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81,878.00元;陈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301,687.00元。陈某某本人获利合计383,565.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1,628,800.00 元。
5、2016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与**公司员工王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在买卖**公司生猪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少称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从中获利分肥。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孙某某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豫宏韬所鉴字[2020]第013号),审计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4月26日,根据孙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认定孙某某向**公司相关职工转账涉案资金136,800.00元,孙某某本人获利136,800.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273,600.00元。
6、2017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岳某某与**公司客户侯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在买卖**公司生猪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少称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从中获利分肥。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岳某某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豫宏韬所鉴字〔2020〕第015号),审计鉴定意见为:
截止2020年05月06 日,根据岳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过磅员岳某某收到**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65,560.00元,岳某某本人获利32,780.00元,向涉案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32,780.00元;岳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31,250.00元。岳某某本人获利合计64,030.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256,120.00 元。
7、2014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与**公司客户张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在买卖**公司生猪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少称重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从中获利分肥。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员吴某某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豫宏韬所鉴字〔2020〕第016号),审计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05月06 日,根据吴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出纳吴某某收到**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12,900.00元,吴某某本人获利12,900.00 元;吴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168,250.00元。吴某某本人获利合计181,150.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698,800.00元。
案发后,赵某某、郝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岳某某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吴某某被内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七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诺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岳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岳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岳某某、吴某某利用担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员、过磅员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客户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2020年6月30日
附:
1.七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