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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齐某某等五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7********,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许昌市交通局质监站副站长,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住许昌市**区**路**花园**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8年9月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2018年12月10日由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77********,汉族,专科毕业,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于2019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2019年3月5日由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2********,汉族,专科毕业,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住许昌市魏都区**苑**号楼**户。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8年于2018年9月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2018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3********,汉族,专科毕业,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西华县**大道中段**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2018年12月5日由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73********,汉族,本科毕业,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2018年12月10日由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赵某某、齐某某、何某某、吴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3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5日、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至8月5日,被告人李某、赵某某、齐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在参加鹤壁市淇滨区2018年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中,接受他人操作评标的请托,在成功操作评标后收受请托人贿赂。

1.被告人李某接受鹤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某某的请托,在评标过程中,与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共谋操作评标,并承诺每人1.5万元的好处费。李某、赵某某、齐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通过操作,使河南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位列第四标段中标候选人第一名。8月5日下午评标活动结束后,李某付给了赵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每人现金1.5万元,付给齐某某现金5000元,并与齐某某约定李某应分得的第三标段1万元好处费直接给齐某某。随后,李某按照事先与蔡某某的约定,到鹤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取11万元。

2.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吴某某接受卢某请托,在评标过程中,与被告人李某、何某某共谋操作评标。赵某某、齐某某、李某、何某某、吴某某通过操作,使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位列第一、第二、第五标段中标候选人的第一名。8月5日下午评标活动结束后,李某、赵某某、齐某某、何某某、吴某某一起到鹤壁市万达广场与卢某见面,并按照事先每个标段每人1万元好处费的约定,共计收受卢某15万元。

3. 被告人齐某某接受薛某某请托,在评标过程中,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何某某、吴某某共谋操作评标。赵某某、齐某某、李某、何某某、吴某某通过操作,使商丘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位列第三标段中标候选人第一名。8月5日评标活动结束后,薛某某与齐某某电话联系,约定在京港澳高速公路鹤壁服务区见面,按照事先每个标段每人1万元好处费的约定付给5万元。齐某某、赵某某等人因被人举报未前往约定地点收取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赵某某、齐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均已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卢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某、齐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在参加评标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赵某某、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何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三起犯罪事实中,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赵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邢维菁

2019年6月1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许昌市魏都区**路**花园**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路                       

**城**号楼**单元**户;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许昌市魏都区**名苑**号楼**户;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华县**大道中段**小区**号楼**号;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驻马店市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二四万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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