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77********,汉族,中专,江苏众凯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路*幢*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41982********,汉族,大专,江苏众凯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住江苏省无锡市*港*号*室,2011年1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间,不认真悔改,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朱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赵某某、陶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今,被告人赵某某隐瞒其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伙同被告人陶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所设立的江苏众凯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高鑫农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众凯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投资安邦牡丹园项目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和高额利润为诱饵在承德市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747万元。经查:在安邦牡丹园项目投资收益时间长、投资回报收益不确定的客观事实下,赵某某等人仍以江苏众凯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名与投资人签订高回报的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投资周期合同。案发后被告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潜逃隐匿,赵某某、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财会账目且不能清楚的说明公司财会账目的去向。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包括江苏众凯利电子的商务有限公司、江苏高鑫农林绿化科技有限公、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内的银行交易流水,对该案银行流水等证据依法进行司法审计证实赵某某等人在募集的承德市公众资金到江苏众凯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后利用分流、提现、使用他人银行卡、编造各类转账用途等方式将在承德市吸收的资金大部分占为己有,擅自挥霍、滥用,其余资金用于归还前期集资款、支付高额利息等,造成60名集资参与人537万元资金无法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陶某某、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陶某某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而隐匿、拒不交出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附:
1.被告人现赵某某、陶某某、朱某某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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